【纳税人云学堂】三分钟了解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之一
三分钟了解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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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减免政策出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落实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20〕年23号)
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需减免,也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递交减免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办理减免的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提出减免税申请,一是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二是前往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如期正确申报,请纳税人尽量于5月20日前,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待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申报缴纳减免后的应纳税款。
纳税人可申请享受减免的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
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可按实际减免租金月份减免。
本减免政策可以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计算规则为先计算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政策类减免税,最后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例题说明如下:
某纳税人属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12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48万元,其2—4月份免征房产税3万元,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0.12万元,1月和5—12月份减半缴纳,实际应纳房产税4.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18万元。
投稿:天津生态城税务
审核:天津税务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天津税务